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64元以及赔偿暂计至2019年6月5日的逾期利息损失291.83元,并赔偿自2019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16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的其余逾期利息损失; 二、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6,934.58元以及赔偿暂计至2019年6月5日的逾期利息损失24,854.28元,并赔偿自2019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56,934.5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的其余逾期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29元,由被告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元,由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