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1698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698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3元(原告预交2317元),由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3元。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