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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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泰兴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莲池区市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90万元; 三、被上诉人保定泰兴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均由被上诉人***、保定泰兴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