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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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公主岭市华兴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151.78元; 二、驳回原告市华兴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1,700元,由原告公主岭市华兴酒业饮品有限公司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