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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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632.1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7,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71,494.4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610.68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435.4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871.5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50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500元; 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8,085.1元; 十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632.18元; 十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 十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000元; 十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7,494.4元; 十六、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610.68元; 十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435.4元; 十八、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871.5元; 十九、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50元; 二十、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500元; 二十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8,085.1元 二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647.5元,由被告***承担647.5元,由原告***承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