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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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康平百货有限公司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人民币250元,被告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负担人民币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沈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康平县康平百货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