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借款本金89653.19元及截至2019年6月13日的罚息(包含复利)17744.72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6.2%自2019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前期律师代理费537.91元;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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