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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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邹城市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费县康宁大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7233.3元、误工费11015.28元、护理费5417.5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85266.08元的50%即42633.04元,合计52633.04元。 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7233.3元、误工费11015.28元、护理费5417.5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85266.08元的50%即42633.04元,合计52633.04元。 三、原告***的损失:剩余医疗费21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23953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中的90%即3233.66元、被告***赔偿10%即359.29元,被告***赔偿15%即3592.95元。 四、原告***的损失: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赔偿15%即240元,被告***赔偿15%即24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89账号:80×××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212元,被告***负担629元,被告***负担629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