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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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扬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190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200元、营养费7000元,合计239595元,扣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的10000元后,不足部分229595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比例赔偿114797.5元(229595元×50%); 二、***的损失护理费202888.8元、残疾赔偿金230595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合计468483.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358483.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比例赔偿179241.9元(358483.8元×50%); 三、***的损失鉴定费398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比例赔偿1990元(3980元×50%); 上述一至三项合计,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赔偿***406029.4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76;开户行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负担1427元,由济南天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