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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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台山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68724.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0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768.90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68.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76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