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汇瑞发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本金1500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046024.04元,并支付罚息(其中500万元借款自2018年12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4%计算,其中1000万元借款自2018年12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和复利(其中500万元借款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以3731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4%计算,其中1000万元借款自2018年12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以74977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

二、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许昌县国用(2012)字第0006107号)在1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昌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对2015年10月14日的50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昌汇瑞发业有限公司、***对2016年7月29日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第一项款项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73元,由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浩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97元,被告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汇瑞发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6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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