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14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66号。 负责人:宋建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林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薛叡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