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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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82060000元;

二、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1.以22060000元为基数,按12.42%年利率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12.42%年利率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12.42%年利率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8206000元;

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房屋(具体为:1号3栋1层112铺、113铺、114铺、133铺、134铺、137铺、138铺、139铺、140铺、141铺、142铺、155铺、161铺、162铺、167铺、169铺、170铺、171铺,2层208铺、223铺、225铺、226铺、227铺,3层308铺、313铺、315铺、316铺、317铺,4层408铺、413铺、415铺、416铺、417铺;普兴镇普兴大道西段1号4栋1层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57铺、158铺,2层203铺、204铺,3层303铺、304铺,4层403铺、404铺)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判决第三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若仍有未实现的债权,其有权在未实现的债权范围内对***、***、***持有的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持有1600万元股权、***持有6050万元股权、***持有1500万元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四川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大红亿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出质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737.5元、公告费300元,由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汇津仓储配送有限公司、成都龙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升华物资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龙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大红亿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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