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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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 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28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8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偿还欠款1335700元,并自2018年4月13日起每月给付利息20000元直至给付之日止,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李某某陆续履行了案件款700000元,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领取。2019年9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2020年7月1日,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金堂石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偿还下欠借款本息合计8357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镇巴县平安镇政府有应当领取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划拨至执行专户。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案件款75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8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综上,经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偿还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案件标的款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执恢4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6日结案。 执行申请费99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