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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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期内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按月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6.5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复利的,复利计算至借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羊儿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会泽县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善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洪雅宝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昊鑫矿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盛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花溪红旗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4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6804元,由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羊儿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会泽县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善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洪雅宝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昊鑫矿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盛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花溪红旗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