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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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业务件号:权0357996,建筑面积149.82㎡】; 二、查封被申请人丁光斌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市造纸厂旁房屋【业务件号:权0340483,建筑面积585.06㎡】; 三、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业务件号:权0310840,建筑面积101.81㎡】; 四、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攀枝花市房屋【产权证号(合同号):RS00012689,建筑面积138.9㎡】; 五、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号: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23833号,宗地用途:工业用地,宗地面积:17805.99㎡】; 六、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号:攀国用(2011)第××号,宗地用途:工业用地,宗地面积:12649.01㎡】。 上述六项保全限额共计12130793元,各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为转让、抵押或其他权利处分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