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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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7,833.20元; 二、被告***、被告峨眉山市华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9,642.80元; 三、驳回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00元,由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林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200.00元,由被告***承担462.00元,由被告***承担1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