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81民初5938号

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46347037。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珏有,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伟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5754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宿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2017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135%,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同日,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用房四处,为前述《人民币资金个人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被告***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与被告***、被告***与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协议书》,均承诺以其夫妻二人全部共同财产为被告***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一份,展期期限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3月10日,展期月利率为7.6125‰。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继续以其抵押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被告***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与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协议书》,均承诺以其夫妻二人全部共同财产为被告***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尚欠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0397.68元;2、以本金50万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9.89625‰计算的利息。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

二、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铁西委的以下四处房产:1、面积642.6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23318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441号);2、面积83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23319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441号);3、面积87.1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23320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441号);4、面积16.1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23321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44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400元给原告。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宿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鑫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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