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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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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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种经济损失121189.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5元,由原告***承担1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544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544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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