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381民初5909号

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46347037。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珏有,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伟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5208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3030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宿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3%,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同日,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处,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被告***、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与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协议书》,承诺以其夫妻二人全部共同财产为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月17日,经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原告将第二次发放的289万元的借款月利率由原6.525‰调整为5‰。

2018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一份,展期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继续以其抵押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为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与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协议书》,承诺以其夫妻二人全部共同财产为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各被告仍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31067.4元;2、以本金289万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6.5‰计算的利息。3、以本金211万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8.4825‰计算的利息。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

二、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街永安路,建筑面积100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047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7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海城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3400元给原告。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宿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鑫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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