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乐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睢宁金陵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乐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283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283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睢宁金陵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乐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316元合计5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睢宁金陵医院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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