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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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医药费40825.44元; 二、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288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交通费898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误工费17887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88335元; 七、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10401元; 八、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汽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47173.56元; 九、被告桦甸市启新街开心农场果菜粮油副食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3226.44元; 十、被告桦甸市启新街开心农场果菜粮油副食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十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 十二、被告桦甸市启新街开心农场果菜粮油副食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鉴定费2000元; 十三、被告桦甸市启新街开心农场果菜粮油副食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付原告***复印费100元; 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元,退还原告***815元,由被告桦甸市启新街开心农场果菜粮油副食超市负担2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