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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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正昌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3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6565.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负担2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负担5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分别加付给原告2200元、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