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借款本金94959.6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暂算至2020年5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共计3872元,自2020年5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8199987%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费757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