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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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23执恢106号 吴金全、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关于洪雅吴金全依据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取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应领取的案款217019元,其中支付吴金全案款214017元,执行费3002元,剩余不足部分及利息洪雅吴金全自愿放弃。至此,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