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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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23执恢107号 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关于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取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应领取的案款93177元,其中支付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91855元,执行费1262元,剩余不足部分及利息洪雅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