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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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心愿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心愿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09200元,并以30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之和以不超过309200元为限)给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109元(其中受理费10993元、财产保全费4116元),由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5元(其中受理费5055元、财产保全费2050元),被告广州心愿公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4元(其中受理费5938元、财产保全费2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