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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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连云港恒大物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在车损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连云港恒大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114100元(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