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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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吉鑫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吉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吉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