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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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03民初2321号 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武,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钢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振杰 书记员李嘉俊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