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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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家和苑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718495元; 二、***、***、***、***、***、***对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6.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226.4元,由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