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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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 福建省仙游县隆欣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借款8699998.7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办法: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8699998.7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03.77元在其应支付的利息款中予以扣减,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律师费7500元; 三、***、***、***、***、***、***、福建省仙游县隆欣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若***、***到期未还清上述债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有权以***、***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号];***、***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笫0009678号];***、***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笫0009682号];***、***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1元,由***、***、***、***、***、***、***、***、福建省仙游县隆欣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