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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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苏0707执恢4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新兵、万洁、祁随宽、朱崇华、朱崇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2342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孙新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8735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3.2%,自2014年6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5.5‰,自2015年6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归还借款利息等)。二、被告万洁、祁随宽、朱崇华、朱崇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孙新兵、万洁、祁随宽、朱崇华、朱崇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