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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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胜电力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初280号 原告(案外人):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杭良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东胜电力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杭良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胜电力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玉 审判员章晓东 审判员朱云云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覃嘉茜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