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期内利息11474元,合计181474元。 二、被告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8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