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望支行,账号:62×××1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0元,由被告湖北俊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