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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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以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号青年.国际18号楼1区8层26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55.66平方米不动产。 2、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133号房权证凌云县字第××号,建筑面积414.05平方米不动产。 3、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云县安居工程住宅小区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270平方米,土地证号凌国用(2005)00××号,使用面积89.95平方米不动产。 4、被申请人***位于田林县旧州镇平林村渭腊屯的田林权证字(2016)第060××1号,共1720.5亩桉树林。 5、被申请人***位于凌云县案相那塘的凌林证字(2010)第070××号,共1600.14亩按树林。 6、被申请人***位于凌云县加尤镇央里村那同的凌林证字(2010)第070××号共845亩杉木林。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