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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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344.54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9834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负担1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