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格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西格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

二、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西格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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