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凌云县珠江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伟利茶业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以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桂(2018)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

2、被申请人***桂(2018)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

3、被申请人***凌国用(1999)字第0XXXX号不动产。

4、被申请人***(2016)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

二、查封以下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1、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桂L×××××奥迪轿车及桂L×××××大众小型普通客车。

2、被申请人***名下桂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

3、被申请人***名下桂A×××××奥迪小型轿车。

三、查封以下厂房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

1、广西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凌云县伶站乡伶兴村的动产抵押,编号为201XXXX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抵押物清单内土地、厂房、库房、原料场、住宿楼等地上建筑物及器械设备等,及登记编号为45102018XXXX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641604XXXX抵押物清单内的机构设备等。

2、凌云县伟利茶业有限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茶叶加工设备、设施。

四、查封以下林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名下凌林证字(2014)第081XXXX号、凌林证字(2014)第081XXXX号林权。

2、被申请人***向黄建廷购买的位于新化乡谐里村弄爱屯的1150亩杉木。

3、被申请人凌云县伟利茶业有限公司租用玉洪瑶族乡伟利村民委员会的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伟利村的1300亩茶园。

五、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伟利茶业有限公司、凌云县珠江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凌云县永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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