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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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凌云县龙光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县振鑫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以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位于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迎晖小区32号不动产权证桂(2018)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XXX号不动产。 2、***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10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不动产。 3、***位于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伶兴村小康示范村桂(2018)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XXX号不动产。 4、***位于凌云县工商局房权证凌国用(2007)00XXX号,房权证凌云县字第××号不动产。 5、***位于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房权证凌云县字第××号、20××号不动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桂L×××××号大众牌轻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贰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龙光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