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答复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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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 广西凭祥醇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 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银兴支行 广西醇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支行 |
类型 | 结案报告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桂1402执保367号 申请人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凭祥醇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广西醇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桂14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XYE9X3。 法定代表人:方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清,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莉,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凭祥醇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MA5L3DE814。 法定代表人:黄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广西醇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L1XTT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执行标的 1、权利人申请保全标的:2737909.13元。 2、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标的。 ①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额:2737909.13元。 ②被申请人应履行的债务总额:2737909.13元。 三、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桂14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以2737909.13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凭祥醇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在广西凭祥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夏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18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凭祥醇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0×××29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醇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开设的账号为21×××23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醇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1×××58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791.5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8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2853.04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00×××0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银兴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0×××17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395.4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00×××04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86.17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以2737909.1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00×××45的银行账户(该冻结为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十一、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广西凭祥醇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凭祥市夏石镇友谊关工业园区(凭祥航洋潮中越直通国际物流基地东南面)的产权证编号为桂(2018)凭祥市不动产权第002326号的综合楼,产权证编号为桂(2018)凭祥市不动产权第002327号的生产车间,产权证编号为桂(2018)凭祥市(查封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十二、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凭祥市友谊关大道金地白云山世家10号楼B单元102号的房屋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2、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四、结案方式、结案标的、未保全标的、结案理由 结案方式:部分保全。 结案标的:5226.11元。 未保全标的:2732683.02元。 结案理由:已对保全标的采取保全措施。 承办人:刘宝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