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仙林湖支行
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之日止(本金及利息计算后,应当从二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中扣除38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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