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仙林湖支行 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之日止(本金及利息计算后,应当从二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中扣除38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