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至2019年12月25日的贷款本金美元661,816.43元、利息美元52,542.58元、罚息美元7,669.75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息美元714,359.01元为基数,按《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0,000元;

三、如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协议,以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弄XXX号XXX室(复式)的房产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52.6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8,952.69元,由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HIAMSOONCHIAN(中文名詹舜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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