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郑州同安中医骨伤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2民初2756号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年*月**日生,回族,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彭永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晨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59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9385.68元、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424.40元、交通费540元,共计108700.82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河南省郑州市西三环东侧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市西三环(海森陈伍园小区大门向北)时,因停在此处的***驾驶的豫AT1256临号小型客车遮挡视线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车辆受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9年10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负该事故次要责任;***驾驶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责任认定本院本酌定***承担60%责任,***承担15%责任,***承担25%责任。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05533.82元;

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42元,被告***负担186元,被告***负担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慧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惊醒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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