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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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豫龙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初12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智刚,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被执行人):濮阳市豫龙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佳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豫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庆安 审判员李光胜 审判员张慧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颖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