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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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 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本金1860000元,利息35153.01元(2018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6元,由被告新乡市新兴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