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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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59116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负担,被告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