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472.00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本息合计56472.00元。2020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12.00‰上浮40%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80元,减半收取605.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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