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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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472.00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本息合计56472.00元。2020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12.00‰上浮40%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80元,减半收取605.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