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的“减振道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